《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黑产伸出重拳. 2015-12-03
2015年8月29日下午,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近日发布,涉及网络犯罪的补充、修订部分。此次修正案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了编造与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等成为刑九的一大亮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刑九第十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析: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加重处罚力度。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条(刑九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监控行为的法律规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九第二十八条)新增: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解析:条款添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九第二十九条)新增: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解析:扩展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类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九第二十九条)新增: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析:更充分列举了网络实施犯罪的类型。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针对开设“伪基站”等新型犯罪的具体特征,并加大打击力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刑九第三十二条)新增: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当下制造紧张氛围、引发社会恐慌、危害社会稳定的很多信息属于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类信息很容易在网上传播、放大,因此将制造、传播此类信息并造成后果的行为列为犯罪。
专家声音
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表示这次修订案反映了当前对互联网依法管理的认识和需求,但同时修订案也反映出一些挑战:
一是除了内容传播外,也需要考虑其他犯罪来源在刑法中如何进行归置。如网络欺诈,攻击和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等,我们目前主要关注内容,但是其他甚至威胁更大的来源方面还存在空白。
二是要均衡权利和义务。刑法的裁定和实施要严谨并提供救济渠道。法律的制定不是政府对民众单向提要求,政府需要在网络信息公开、辟谣等方面创设配套设施和环境。刑法是惩戒性法律,设置红线,要与其他鼓励和保障性的法律相符。
三是展望未来,这次修订只是第一步,后续修订将最大限度的集思广益,反应情况和环境变化,并在执行中进行修订和产生弹性做法。